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钱顺六与宜兴市华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顺六,宜兴市华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67号原告:钱顺六,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华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37XC。法定代表人:史星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滔,该公司财务。委托代理人:吴萍,该公司助理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顺六诉被告宜兴市华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钱顺六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钱顺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顺六撤回对宜兴市华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钱顺六负担。审判员  何利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