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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相彩玲申请执行李小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相某某,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相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相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咸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6838.12元。执行费1502元。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在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现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06)咸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相某某即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