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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永淑申请执行黄群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淑,黄群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淑,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永淑申请执行黄群厚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群厚应归还刘永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万元,因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