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永淑申请执行黄群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淑,黄群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淑,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永淑申请执行黄群厚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群厚应归还刘永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万元,因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