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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审判长意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翠亨邨41幢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天津开发区建材路18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水利局仓库内。经营者:孙金良,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口东100米路南5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修,董事长。原审被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春晖路28号。法定代表人:岳亚坤,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原审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23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审判区审理。理由为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天津开发区翠亨邨41幢1层102号,且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原审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新区塘沽辖区,租赁设备使用地在天津市××新区临港工业区,该地点应由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审判区管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不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五星建筑器材租赁站答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其是对受案法院级别或者地域管辖所提的异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审判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均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不属于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范畴,故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