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琴娣与陶维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琴娣,陶维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朱琴娣,女,197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80318402X,住江苏省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1501室。被执行人陶维众。本院在执行朱琴娣与陶维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