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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琴娣与陶维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琴娣,陶维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朱琴娣,女,197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80318402X,住江苏省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1501室。被执行人陶维众。本院在执行朱琴娣与陶维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