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富忠与冯树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忠,冯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49号申请执行人马富忠。被执行人冯树兴。申请执行人马富忠与被执行人冯树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807.8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房产、车辆另案查封中,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3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