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0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宇、牛明德、牛小平、田爱荣与郑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宇,牛明德,牛小平,田爱荣,郑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冯宇,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获嘉县。申请执行人:牛明德,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张掖市。申请执行人:牛小平,男,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申请执行人:田爱荣,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系农民,住哈巴河县。被执行人:郑新华,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小平、牛明德、冯宇、田爱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新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郑新华未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新华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