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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桂琴与徐超、冯海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琴,徐超,冯海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2民初1092号原告:吕桂琴,女,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才(吕桂琴儿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贺(吕桂琴儿媳),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徐超,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冯海丽(徐超妻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吕桂琴与被告徐超、冯海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桂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才、王中贺、被告徐超、冯海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超、冯海丽返还土地25.7亩;2、诉讼费由徐超、冯海丽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4日,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将位于冯广奇鱼池地计25.7亩发包给我家,承包费按10亩地收费,每亩每年100元,承包期14年,合计承包14000元,我丈夫按约定交付了承包费。我们夫妻二人使用我女儿冯海丽、女婿徐超的宅基地自建房屋,此承包地便由他们二人无偿耕种。2015年6月,我丈夫冯广奇去世,同年12月我又患病后,到儿子张万才家生活,张万才夫妻赡养我,我多次要求徐超、冯海丽退还承包地,他们不退还。徐超、冯海丽辩称,由于我们的父母冯广奇、吕桂琴年事高,我们与老人及其他子女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由我们赡养父母。我们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原为水库,由冯广奇承包,后改为水田,承包期至2012年年末。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将这块土地发包给我们夫妻,由我们交纳了承包费14000元,承包期限14年。该承包费虽然以冯广奇名义缴纳,但实际承包人应为我们。我们应享有土地使用权,请求驳回吕桂琴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承包地块调查表、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家庭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桂琴与冯海丽系母女关系,冯海丽与徐超夫妻关系。吕桂琴与丈夫冯广奇原承包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后皋皋组北洼子地10亩,该地承包期限2001年至2014年。2013年7月14日,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村民委员会又将该土地发包给徐超,承包土地面积10亩,承包费每亩每年100元,承包期自2013年至2026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共计14000元。当日,由徐超交纳了承包费14000元。经冯广奇夫妇与子女们协商,达成家庭协议:吕桂琴、冯广奇由冯海丽、徐超赡养,土地、房屋归冯海丽、徐超所有,赡养费子女每人300元。2015年6月,冯广奇去世,同年12月吕桂琴到儿子张万才家生活至今。2014年12月30日,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冯广奇名下所承包的北洼子土地,四至为:东至树线、南至吴世发水库、西至顺道地、北至顺道地,实测旱地面积25.70亩。该承包地自2014年至2016年,由徐超、冯海丽耕种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是位于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后皋皋组北洼子地10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相继出具证据3份,证明该承包地在2001年至2014年由冯广奇承包,到期后由于冯广奇夫妻由女婿徐超赡养,继续承包给徐超,因宏丰村属于合并村,为避免土地发生争执收款收据交款人仍写冯广奇。可见本轮承包,承包方应为徐超,而不是冯广奇。该土地承包费14000元,吕桂琴主张由其缴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徐超主张由其缴纳,从徐超提交的收款凭证原件结合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缴纳承包费14000元的证明,可以认定该承包费系徐超缴纳。吕桂琴主张该承包地经营权由其享有,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桂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桂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林人民陪审员  冯 健人民陪审员  邰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