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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尹文财与曲波,曲凤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财,曲波,曲凤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849号原告:尹文财,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波,住木兰县。被告:曲凤山,住木兰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财与被告曲波、曲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文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1100元均由原告尹文财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霞审 判 员  刘洪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