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457号之一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陕西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某甲,男,生于1978年4月18日,汉族。被告郭某乙,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4日,系被告郭某甲之妻。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拖欠其木头款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861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2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