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9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史俊、任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任巨红,戚耀升,王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拟稿审核及签发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史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申请执行人任巨红,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戚耀升,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亚会,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史俊、任巨红与戚耀升、王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阶段扣押了被告王晓敏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无需再继续扣押被涉案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敏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聂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