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朝明与刘伟、汤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明,刘伟,汤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705号原告杨朝明。委托代理人陆炳生,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被告汤春梅。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朝明诉被告刘伟、汤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朝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明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