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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朝明与刘伟、汤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明,刘伟,汤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705号原告杨朝明。委托代理人陆炳生,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被告汤春梅。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朝明诉被告刘伟、汤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朝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明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