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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与上海市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白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上海市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白晶,范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骏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市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白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晶,1968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范文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白晶、范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浦民六(商)初字第735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白晶、范文新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78号301-324、327-338号共计36套房产,后分别进行了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白晶、范文新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78号301-324、327-338共计36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