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崔奇坤,金晓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晓玲,崔奇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9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土星商务楼A1栋。负责人:曲亮,行长。被申请人金晓玲,女,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崔奇坤(系金晓玲配偶),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金晓玲、崔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24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晓玲、崔奇坤名下价值1240000元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晓玲、崔奇坤名下价值124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