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蛟与被执行人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蛟,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蛟,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王满,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海蛟与被执行人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明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