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与刘文才、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兴,刘文才,张凤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60号原告杨国兴,住扎赉特旗。被告刘文才,住扎赉特旗。被告张凤国,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兴诉被告刘文才、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杨国兴承担。审 判 长 忠 耐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人民陪审员��朱 庆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