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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与刘文才、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兴,刘文才,张凤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60号原告杨国兴,住扎赉特旗。被告刘文才,住扎赉特旗。被告张凤国,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兴诉被告刘文才、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杨国兴承担。审 判 长 忠  耐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人民陪审员��朱 庆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