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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9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东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798号原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东方,男,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东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