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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龙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龙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7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龙泉,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初红漫,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龙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龙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美玉、王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龙泉及其辩护人初红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30日6时7分许,被告人罗龙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渝北区一碗水往回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渝北区某小区人行横道线路段时,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将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并碾压,罗龙泉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李某又先后被岳某驾驶的出租车和邢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同日6时9分许,目击群众告知罗龙泉驾车撞了人,罗龙泉仍继续驾车往其住家方向行驶。同日6时25分,罗龙泉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投案。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罗龙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鉴定,罗龙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49.5毫克。被告人罗龙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邢某、岳某及罗龙泉赔付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罗龙泉的供述,证人邢某、岳某、陈某的证言,110接警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龙泉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罗龙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罗龙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龙泉不知道撞了人而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不应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被害人先后被三车碾压,不能证明罗龙泉的肇事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损害后果,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罗龙泉在羁押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等上诉及辩护意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罗龙泉在羁押期间的检举行为不能构成立功。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罗龙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闯红灯将被害人撞倒并碾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被后车再次碾压,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罗龙泉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罗龙泉驾车闯红灯将被害人撞倒并碾压后逃离现场,且在他人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驶离现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罗龙泉知道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对罗龙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龙泉不知道撞人而离开现场,不应承担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先后被三车碾压致死亡,虽不能证明各车分别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但后车的碾压与罗龙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龙泉依法应当对交通事故以及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罗龙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先后被三辆车碾压,不能证明罗龙泉的肇事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损害后果,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罗龙泉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罗龙泉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核实,罗龙泉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且该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案件未经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罗龙泉有立功表现,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履行职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端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