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晨曦申请被执行人刘勇抚养费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曦,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刘晨曦,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蔡金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晨曦申请被执行人刘勇抚养费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晨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