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冉小莉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80号罪犯冉小莉,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小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小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冉小莉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冉小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冉小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冉小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冉小莉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小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