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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代某。贾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5元,执行费2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代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