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陆华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陆华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被执行人陆华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5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华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华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华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华儿(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3的存款人民币479124.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