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6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陈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99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工业区叶家三叉路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115043-4。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区巧渝,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藐文,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剑,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6民初31号),并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粤06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法院。本院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嘉和审 判 员 廖锡燕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