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顾庆与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庆,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庆,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尹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庆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冶特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上诉人兴冶特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顾庆(××)与兴冶特钢公司(借款人)、倪志(保证人)签订一份金额为3000万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当日及次日,顾庆分别向兴冶特钢公司账户汇款1450万元和1550万元。2014年5月16日,顾庆与兴冶特钢公司、倪志(保证人)签订一份金额为2300万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当日,顾庆之妻梁庆云应顾庆的要求向兴冶特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锋的账户转帐2300万元,当日,尹锋从其账户又向顾庆账户转账2200万元。对上述事实,兴冶特钢公司抗辩称其公司与顾庆并无真实借贷关系,本案是该公司前员工邓剑利用职务便利与顾庆串通后利用武汉南特钢工贸有限公司(兴冶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南特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1600万后再通过多次转账获取汇款凭证,演变成差欠顾庆3000万元的借款。并提交转账凭证证明,顾庆的资金系来自案外人邓剑,而邓剑的资金系来自武汉南特公司,二审庭审中,邓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对兴冶特钢的主张不予认可,并陈述兴冶特钢公司、武汉南特公司及上述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锋共同差欠其款项共计5000万元,亦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存在着资金往来。一审法院在无顾庆的指令,亦无证据证明邓剑、镇江南特钢公司与兴冶特钢公司、武汉南特钢公司及尹锋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将兴冶特钢公司对镇江南特钢公司的转账视为对顾庆的还款,依据不足。为查清事实,本案应当追加资金往来的参与方镇江南特钢公司、邓剑、甘诗江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邵震宇审判员 王捷明审判员 王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羿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