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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杨杰、朱静、周先兰、周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杨杰,朱静,周先兰,赵忠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301号。负责人:李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杰。被告:朱静。被告:周先兰。被告:赵忠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杨杰、朱静、周先兰、周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请求判令:1、四被告对湖南万顷丰肥业有限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40498.76元、罚息(违约金)481505.54元,合计本息4522004.3元;2、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所提供的杨杰的地址,向杨杰送达应诉文书时,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亦无法提供杨杰现住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4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