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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岛大洋灯塔防水有限公司与曹延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颐中(青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曹延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原颐中(青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青岛大洋灯塔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陆昌忠,男,汉族,1955年9月4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延升,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洋灯塔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延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9)胶执字第1391号于2009年11月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结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51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延升于2013年5月26日交来案款786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核实,现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65171.6元本案即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曹延升在本院另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剩余案款由另案发还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9)胶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