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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胡清翠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连,魏顺跃,胡清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591号原告:魏应连,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顺跃,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翠,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魏顺跃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胡清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魏应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应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应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应连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