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胡清翠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连,魏顺跃,胡清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591号原告:魏应连,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顺跃,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翠,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魏顺跃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胡清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魏应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应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应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应连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