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敏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750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住邵东县。被告李敏芝,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