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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敏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750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住邵东县。被告李敏芝,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