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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谷荣。辩护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灿星。辩护人聂云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青秀。辩护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登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谷荣及其指定辩护人梁烨、被告人刘灿星及其辩护人聂云飞、被告人马青秀及其指定辩护人曹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共谋后,由万谷荣驾驶川Axx**轿车搭载刘灿星、马青秀窜至绵竹市人民医院附近,万谷荣在此停车接应,刘灿星、马青秀窜至绵竹市大东街全网通手机通讯店内。由马青秀假装购买物品吸引店员崔某的注意,刘灿星趁机将崔某放在吧台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86元。2、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共谋后,由万谷荣驾驶川Axx**轿车搭载刘灿星、马青秀窜至蒲江县朝阳大道蒲东鼎城小区附近,万谷荣在此停车接应,刘灿星、马青秀窜至蒲江县鹤山镇美好家园商场二楼信德缘银饰店内。由马青秀购买项链吸引店员张某某的注意,刘灿星趁机将张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711元。3、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共谋后,由万谷荣驾驶川Axx**轿车搭载刘灿星、马青秀窜至绵竹市人民医院附近,万谷荣在此停车接应,刘灿星、马青秀窜至绵竹市步行街“绿之韵”服装店内。由马青秀以购买物品吸引店员的注意,刘灿星趁机将黄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43元。4、2016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共谋后,由万谷荣驾驶川Axx**轿车搭载刘灿星、马青秀窜至郫县红光镇西华大学附近一街道处,万谷荣在此停车接应,刘灿星、马青秀步行至郫县红光镇隆府南巷161号“尚柯名店”服装店内。由马青秀以购买物品吸引店员的注意,刘灿星趁机将李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李某玉放在吧台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55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2424元。5、2016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共谋后,由万谷荣驾驶川Axx**轿车搭载刘灿星、马青秀窜至蒲江县朝阳大道蒲东鼎城小区附近,万谷荣在此停车接应,刘灿星、马青秀窜至蒲江县鹤山镇东街120号“童心”服装店内。由马青秀假装购买服装吸引店员刘某某的注意,刘灿星趁机将刘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39元。刘灿星、马青秀盗窃得手返回万谷荣停车处准备逃跑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万谷荣驾驶的汽车后座脚垫处查获刘某某被盗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258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谷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万谷荣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万谷荣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较轻;2、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弥补,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万谷荣认罪、悔罪。被告人刘灿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认为被盗手机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刘灿星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灿星不是主要组织者,系从犯;2、被告人刘灿星当庭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刘灿星系初犯,且本案已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适用缓刑。被告人马青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马青秀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青秀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马青秀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马青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4、被告人马青秀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万谷荣驾驶的川Axx**红色雪铁龙世嘉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马青秀已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219元交至法院暂存。被告人马青秀正处于哺乳期。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手机清单、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路网通行记录,被告人万谷荣的通话详单,退赃票据,出生医学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店铺视频监控截图,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崔某、黄某某陈述及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425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青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谷荣、刘灿星、马青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灿星认为手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价格鉴定标准鉴定,鉴定材料真实、来源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灿星、马青秀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有各自明确分工,且相互之间积极配合,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三被告人相互配合,流窜作案多起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刘灿星、马青秀系初犯,马青秀系坦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灿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青秀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灿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青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作案工具川Axx**红色雪铁龙世嘉1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铭霞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宝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