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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继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伟,刘善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伟,男,1985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善全,男,1968年2月出生李继伟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