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松强与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强,李桂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68号原告:刘松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娜。被告:李桂花,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松强与被告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松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