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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松强与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强,李桂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68号原告:刘松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娜。被告:李桂花,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松强与被告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松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