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关慧涛诉马建刚、吴冰、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慧涛,马建刚,吴冰,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1民初254号原告关慧涛,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马建刚,男,1972年1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吴冰,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益寿路93号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柏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关慧涛诉被告马建刚、吴冰、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关慧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慧涛撤诉。案件受理费956.43元,减半收取计478.2元,由原告关慧涛负担。审判员 叶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