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阳路59号。法定代表人:KEVINJAMESOGORMAN,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区欣欣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邱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奇耐联合纤维(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媚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