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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4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元诗与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元诗,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303-1号原告:姚元诗,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中学西门向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元诗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元诗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