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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义南、杨岳列等与杨金、卢桂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南,杨岳列,杨义本,杨义华,杨义跃,杨义好,杨义叫,杨香沛,杨香波,韩臣杰,杨义荣,单桂凤,杨立峰,杨小沛,韩德泽,杨文宗,杨岳军,梅桂兰,杨香宽,杨义征,罗加灶,杨义广,杨节栋,韩臣钦,金凤花,杨义军,杨节永,杨相地,梅连,杨金中,杨义式,杨香西,杨义旺,杨义伟,韩臣豪,韩臣印,杨文强,丁香花,杨文清,杨岳齐,杨小根,杨义健,杨彩芬,杨海产,韩臣干,赖金,杨玉云,杨义考,杨金,卢桂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重初字第1号原告:杨义南,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岳列,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本,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华,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跃,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好,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叫,男,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香沛,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香波,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臣杰,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荣,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单桂凤,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立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小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德泽,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文宗,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岳军,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梅桂兰,女,192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香宽,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征,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罗加灶,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广,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节栋,男,192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臣钦,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金凤花,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军,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节永,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相地,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梅连,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金中,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式,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香西,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旺,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伟,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臣豪,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臣印,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文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丁香花,女,193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文清,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岳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小根,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义健,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彩芬,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海产,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臣干,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赖金女,女,193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玉云,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以上四十七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义考,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金,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卢桂仙,女,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义南、杨岳列、杨义本、杨义华、杨义跃、杨义好、杨义叫、杨香沛、杨香波、韩臣杰、杨义荣、单桂凤、杨立峰、杨小沛、韩德泽、杨文宗、杨岳军、梅桂兰、杨香宽、杨义征、罗加灶、杨义广、杨节栋、韩臣钦、金凤花、杨义军、杨节永、杨相地、梅连、杨金中、杨义式、杨香西、杨义旺、杨义伟、韩臣豪、韩臣印、杨文强、丁香花、杨文清、杨岳齐、杨小根、杨义健、杨彩芬、杨海产、韩臣干、赖金女、杨玉云(以下简称杨义南等四十七人)与被告杨金、卢桂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应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申请,追加杨义考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作出(2014)台三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原告杨义南等四十六人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浙台民终字第41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上午、下午以及2016年3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杨义南、杨岳列、杨义华、杨义好、杨义叫、杨香沛、杨香波、罗加灶、杨相地、杨金中及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被告杨金、卢桂仙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杨义南、杨岳列、杨义华、杨义好、杨义叫、杨香沛、杨香波、韩臣杰、杨义荣、杨小沛、杨香宽、罗加灶、杨相地、杨金中及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被告杨金、卢桂仙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杨义南、杨岳列、杨义华、杨义叫、杨香沛、韩臣杰、杨义荣、杨小沛、罗加灶、杨相地、杨义式、杨香西、杨岳齐及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被告杨金、卢桂仙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到庭参加诉讼。三次庭审,原告杨义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原告从原告处承租的正屿塘十六亩土地。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将正屿塘十六亩土地出租给二被告,租赁期限至2007年11月届满。2002年8月6日,原告将正屿塘十六亩土地续租给二被告,双方签订了《正屿塘滩涂地续租合同》,合同约定:一、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计18年;二、租金与租金交纳方式,租金为16000元,被告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两天一次性交足租金;三、土地租赁期内海塘标准坝建设筹资款等(包括其他工程投资)一律由被告负责。双方在签订续租协议时讲明,将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再延长十三年,其中延长十年租期的对价为缴纳政府筹资款,另外延长三年租期的对价为支付租金1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缴纳政府筹资款,也未支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属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原告的权利。2014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同年2月28日收到该通知。原告杨义考未作陈述。被告杨金、卢桂仙辩称:原、被告于2002年签订《正屿塘滩涂地续租合同》,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被告于同年2月28日收到该通知等情况属实。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1、涉案土地权属未经登记,国土部门登记涉案土地为滩涂,根据当时谁围垦谁使用的政策,涉案土地相应权利应由被告享有,涉案土地至今权属不清,原告应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相应权利;2、从返还请求权的角度出发,涉案土地的全部权利人均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非本案四十八位原告;3、原告杨义南等四十七人中,韩臣杰、杨义荣、杨立峰三人系城镇居民,无权主张涉案土地的相关权利;4、从合同义务履行的角度出发,应由合同的签订人作为诉讼双方,即葫芦田村第一生产队上下两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两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被告已缴纳16000元筹资款,无需向原告支付其他租金,被告并未违约,更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期间,三门县人民政府因花鼓漫岛的标坝建设向原塘股村进行筹资,葫芦田村被要求按每亩1000元上缴筹资款,若不能筹资到位,三门县人民政府将收回涉案土地。因该村及两村民小组均无力支付,便决定以塘养塘,即出租养殖塘,将租金作为筹资款上缴。在此背景下,原告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将涉案土地续租给被告,同时要求被告代为缴纳筹资款16000元。续租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约缴纳了筹资款16000元,原告也未曾向被告催讨租金,被告无需另外支付给原告租金16000元。三、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存在违约,且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享有解除权,那么由于违约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今已满十三年,被告的解除权因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而消灭。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现为养殖塘,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门县人民政府(2002)2号文件《关于花鼓漫岛标准海塘坝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也未明确涉案土地权属,涉案土地权属目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义南、杨岳列、杨义本、杨义华、杨义跃、杨义好、杨义叫、杨香沛、杨香波、韩臣杰、杨义荣、单桂凤、杨立峰、杨小沛、韩德泽、杨文宗、杨岳军、梅桂兰、杨香宽、杨义征、罗加灶、杨义广、杨节栋、韩臣钦、金凤花、杨义军、杨节永、杨相地、梅连、杨金中、杨义式、杨香西、杨义旺、杨义伟、韩臣豪、韩臣印、杨文强、丁香花、杨文清、杨岳齐、杨小根、杨义健、杨彩芬、杨海产、韩臣干、赖金女、杨玉云、杨义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亚利审 判 员  杨甜甜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