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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永洪与申恒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洪,申恒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洪,男,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申恒营,男,生于1966年5月6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谢永洪申请执行申恒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损失553906.42元,诉讼费用569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恒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谢永洪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