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永洪与申恒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洪,申恒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洪,男,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申恒营,男,生于1966年5月6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谢永洪申请执行申恒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损失553906.42元,诉讼费用569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恒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谢永洪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