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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玉珍与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珍,赵美勤,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9867号原告赵玉珍。被告赵美勤。被告陈洁。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珍诉被告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珍,被告赵美勤,被告陈洁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珍诉称,被告赵美勤以做生意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一直催讨,被告拖欠不还。两被告为合法夫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赵美勤辩称,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是事实。被告陈洁辩称,被告陈洁不清楚被告赵美勤向原告借过钱,原告提供的借条无法证明原告出借相关款项给被告赵美勤。被告赵美勤在外的所有借款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有外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被告赵美勤的个人债务,被告陈洁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美勤在外借有高额的高利贷,在双方离婚前,家庭已转让两处房产为被告赵美勤还债。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赵美勤向赵玉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本人赵美勤向赵玉珍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按月息12%计算。”庭审中,赵玉珍陈述,当时其身体不好,赵美勤前来探望,同时要求借款,其在家里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赵美勤。赵美勤对赵玉珍陈述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另查明,赵美勤与陈洁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清偿责任:女方债务由房屋卖掉还债。再查明,2016年7月,赵美勤、陈洁转让位于黎里镇xx号的两处房产,转让价款分别为1150000元、1280000元,用于偿还赵美勤在外结欠的债务。双方名下尚有三处房产,分别位于松陵镇××××、芦墟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申请书,被告陈洁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售房定金合同书二份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赵玉珍提交的借条、陈述的借款经过及被告赵美勤的认可,本院认定原告已履行借条中载明的出借20000元的义务,故原告赵玉珍与被告赵美勤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赵美勤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美勤返还结欠的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除曾经营过五金杂货店外,被告赵美勤无固定工作,被告陈洁自2008年起在私营企业工作,收入不高,但两被告先后购置了五处房产。被告赵美勤陈述其借款用于转贷,收取利息差,且已经营多年,被告陈洁是知晓并认可的。本院认为,被告赵美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陈洁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赵美勤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反被告赵美勤收取利息差部分用于购置房产,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概然性较高,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卖房还债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美勤、陈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玉珍借款2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赵玉珍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xxxx93)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