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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初139号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岑头田11号。法定代表人沈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发、俞佳铮,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法定代表人华保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捷、吴涵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无需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宽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