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邓启祥、李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祥,李群英,陆有坚,乔金燕,李云香,晏祥均,彭盛潮,蒙玉连,罗永杰,陈伟平,王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邓启祥,男,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群英,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执行人陆有坚,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乔金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李云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晏祥均,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彭盛潮,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蒙玉连,女,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罗永杰,男,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王海风,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盈拍卖行拍卖属被执行人蒙玉连,罗永杰,彭盛潮,陈伟平,李云香,陆有坚,李群英,乔金燕,王海风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等房屋。现拍卖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举牌竞价导致未能成交,现上述房产抵押权人向本院申请以上述房屋作价3577000元抵偿债务,佛山市南海区等房屋分别作价为346400元、280000元、260000元、308000元、342400元、316800元、320800元、344800元。因上述财产的第二次拍卖价格为3577000元,没有超过申请人的申请标的,因此申请人无需补上差价。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财产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等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02××87、02××84、02××83、02××82、02××81、02××79、02××78、02××7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抵申请人邓启祥(身份证号:)所有。二、申请人邓启祥(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蒙玉连,罗永杰,彭盛潮,陈伟平,李云香,陆有坚,李群英,乔金燕,王海风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等房屋的查封并注销原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号分别为02××87、02××84、02××83、02××82、02××81、02××79、02××78、02××73)、抵押权证(证号:0200055963)。四、作废对原属被执行人蒙玉连,罗永杰,彭盛潮,陈伟平,李云香,陆有坚,李群英,乔金燕,王海风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等房屋的土地证号,并将该土地的相关权利过户至邓启祥(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