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范婷婷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婷婷,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6273号原告范婷婷,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负责人赵铁成,该村民组组长。原告范婷婷与被告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以下简称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宏芳、赵建成,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代表人赵铁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婷婷诉称,原告系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成员,一直享有承包地。2013年,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将原告的2.1亩耕地收回分配他人,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2016年因市政建设需要,被告的集体土地被征用,相关部门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而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没有土地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105000元。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辩称,原告范婷婷虽在其村民组有承包地,但其生育一女系构成事实婚姻,按村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形成事实婚姻的出嫁女为去人要去地,故2013年7月将原告承包地收回,分配给村民组新添人口。被告的村规民约实施了三十多年,经历多任组长,如果法律支持不该去掉原告的承包地,那新添人口如何分地?且2013年7月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范婷婷户籍在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系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村民,在该村民组承包有2.1亩土地。2013年7月,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以原告生育一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形成事实婚姻为由将原告的2.1亩土地收回分配他人,原告找时任组长赵长发协商未果。2015年下半年,因市政建设需要,被告前张社区大范庄村民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土地被征用后,相关部门按每亩50000元的标准向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支付有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款补偿到位后,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按每人平均2.1亩土地,每亩50000元的标准,向有承包地的村民组成员发放补偿款105000元,原告向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村民组主张补偿款未果,为此成讼。被告提供范东组村规民约制度表一份,主要内容为,经本组委会研究,对出嫁女儿、结婚男孩,调整土地事项如下:1、本组规定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三年调整,每周期年7月20日为止。2、每周期出嫁女儿年龄不到法定结婚的延续三年。3、出嫁女儿、放炮与不放炮一律视为出嫁,调整男孩取妻以公安户籍为准调整土地。对已故老人与新生儿规定如下:每调整土地周期7月20日以后,已故老人与出嫁人都不扣地,三年以后无条件扣地,7月20日以前享有分地权。本组村民新生儿以公安户籍为准调整土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本案被告前张社区大范东组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一律收回土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部分规定为无效行为,应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虽生育一女,但户籍未迁出被告前张社区大范庄村民组,仍为被告前张社区大范庄村民组的集体成员,被告依其制定的村规民约将原告承包地2.1亩收回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返还承包地的民事责任,但被告前张社区大范庄村民组的土地已整体拆迁,返还土地已不现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亩承包地应分配土地补偿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一直向被告前张社区大范庄村民组主张权利要求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故对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婷婷支付土地补偿款合计10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东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