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丁,郭某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经承德县人民法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满族,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2015年8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0月8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2005年5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郭某甲,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任某甲,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乙,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丙,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闫某丙,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闫某丁,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丁,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戊,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乙、郭某丁、郭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08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4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共同在承德市高新区鹙窝村曲家沟山上及鹙窝村郭某甲养鸡场的简易房内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获利三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并分得报酬;被告人任某甲专职为赌场抽取并保管“水钱”并分得报酬;被告人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戊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并引导参赌人员并分得报酬;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丁负责驾驶车辆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分得报酬;被告人张某甲曾为赌场领过参赌人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韩某某和张某某开设的赌局是从8月7日到8月9日一共开了三天,地点是在鹙窝村的一个果园和鹙窝村砖厂里面的山上。开设赌局的这几天每天都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我们玩的是牌九。“松”安排一个叫任某甲的小伙子在赌局上按百分之十抽水钱,在我参赌的这三天时间里,每天抽水有一万多元,这三天抽水大约有五、六万元;2、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韩某某和张某某在鹙窝村开设了四、五天“推牌九”的赌局,我去过这个赌局两次。第一次有大约30多人,第二次有将近40人。赌局上有四、五个鹙窝村人负责站岗放哨。赌场上是任某甲和“小国”负责抽水。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在“二换”在鹙窝村开设的赌局上赌博来着,赌局上我认识的人有张某甲、“二换”、韩中一、马某某、“松”这五个人,其他人我不认识。我看见一个男的站岗,还有一个男的开着一辆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局上有一个男的抱着水箱子,按百分之十抽水;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我在“二换”和“松”在鹙窝村山上开设的赌场参与过两次赌博,这个赌局是2015年8月初开设的,因为8月9日闫营子村的赌局被公安机关给查了,这个赌局就不开了。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赌局上有一个小伙子按百分之十抽水,我估计每次能抽一万元左右的水钱。赌局上有人站岗放哨;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8月初在鹙窝村西面山腰的一个棚子里参与过四次赌博,这个赌局是韩某某和“二换”开的,一共开了有五、六天时间,赌局玩的是牌九。赌局上任某甲负责抽水,有人负责站岗放哨,还有两辆车在村口接送参赌的人,一个是红色面包车,一个是白色的出租车,面包车是郭某丁开的,出租车是郭某乙开的。我估计赌局上每天抽水最少也得一万多元;6、证人郭某己的证言,证实我8月初在鹙窝村西面山腰的一个棚子里参与过一次赌博,这个赌局是我们村的韩某某和闫营子村的“二换”开的。赌局上任某甲负责抽水,有人负责站岗放哨,还有两辆车在村口接送参赌的人,一个是红色面包车,一个是白色的出租车,面包车是郭某丁开的,出租车是郭某乙开的。每天有三十多人参与赌博;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3日至4日我在“小松”开设的赌局上参与过两次赌博,这个赌局是在承德市高新区鹙窝村的一座山上开设的,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大约有三、四十人参赌。有一个叫“云”的人负责抽水,有三、四个人负责站岗放哨;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松”在鹙窝村开了大约五、六天推牌九的赌局,我在赌局上玩了二、三次,每次赌局上都有二、三十人。赌具“牌九”是“松”提供的,赌场上有站岗放哨的人,有一个叫“云”的人负责抽水;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我去过韩某某开设的赌场两次,这个赌局是在鹙窝村半山腰的一个棚子里面,当时里面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玩的是牌九。我们村的景某某和郭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0、辨认笔录50份,证实本案多名被告人与证人对赌局组织者、场地提供者、抽水人员、放哨人员进行的辨认;11、赌博现场情况光盘一张,证实赌博现场情况;12、搜查笔录、承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承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承德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承德市公安局扣押、收缴被告人任某甲持有的赌具牌九一副;13、承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乙、刘某某、郭某己、任某乙、肖某某因在承德市鹙窝村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以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14、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甲于2005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15、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1份,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任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系抓获到案;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戊、郭某丁、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系自首;16、户籍证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的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于2015年8月2日的时候找到闫营子村的张某甲,让张某甲帮忙联系人开个赌局,后张某甲就联系一个叫“宋”的人,并让“二换”(张某甲的女儿)替他出面,我们三个人在鹙窝村里面的一个山上的一个棚子里开了个“推牌九”的赌局,“宋”找了一个三十左右的人帮着收水钱、赌场有五六个人放哨,每人每天给二百元,要是抽水多就给三百元,还有两辆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这两辆车每天每辆五百元钱费用,我负责找人来玩,这个赌局从4号开始到8号一共开了5天,我们抽了三万多元的水钱;张某甲在赌局开局的第一天去过,待了一会,后来就再也没去过。赌局上第一天也就是8月4日那天有人放钱,但是我不知道那人叫什么。和我一起开设赌局的人是“二环”和“宋”;18、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015年8月初,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二焕”没有生活来源,想让我和“二焕”一起在鹙窝村开设一个赌局,张某甲让我找一个场地,其他的由张某甲和“二焕”负责,挣的钱分给我百分之二十,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我在鹙窝村曲子沟山上开设了一个赌局。这个推“牌九”的赌局是我与张某某、还有一个叫“王哥”的人开设的,一共开了有五、六天,在鹙窝村曲家沟山上玩了两次,在鹙窝村郭某甲家养鸡场的简易房内玩了六、七次,给了郭某甲三百元钱,我们共抽头获利三万元。我们开设的赌局上,任某甲负责抱“水箱”,每天给任某甲三、四百元钱。郭金福、郭某戊、郭永福和另外四个负责放哨,每天每人二百元钱;郭某丁和郭某乙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天每人三百元钱。我们的赌局开设后张某甲并不占股份,但是第一天开局的时候,张某甲带了约二十多人到赌局上参与赌博。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王叔”(王某甲)在闫营子村赌博输了十多万元钱,就找到我父亲张某甲说想弄个赌局挣点钱,后来我就联系的韩某某,我和王某甲、韩某某三人商量好之后,在2015年8月4日下午在鹙窝村开设的推“牌九”的赌局,8月9日我们的赌局就散了。我们设立的赌局在鹙窝村的一个果园和鹙窝村砖厂里面的山上两个地点,每天参赌有三、四十人,局上有站岗放哨的,每天每人二百元钱。赌局上赌博的工具都是韩某某买的,赌局上是一个叫“云”的人负责抽水,我们每天大约能抽六、七千元钱,设立赌局期间一共抽四、五万的水钱,我和韩某某、王某甲我们三个在我家商量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宜的,我父亲张某甲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事情的商议;20、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2015年8月份,韩某某、张某甲和“二换”在鹙窝村开设了一个推“牌九”的赌局,开始是在我家开设的,开设的时候我不知道,开设二天之后我才回到家里,开设第三天我同意了并且在这个赌局上参赌。后来韩某某又将这个赌局转移到曲子沟开设了两天,就关闭了。韩某某等人在我的房子内开设赌局,给了我一千元钱,每天有三、四十人在这个赌局上参赌,赌具都是韩某某提供的,任某甲在赌局上专门负责抽水,有人负责站岗放哨,郭某乙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1、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2015年8月份,韩某某和张某某、王某甲在鹙窝村共同开设了赌场,我在赌场上负责抱水箱子,韩某某每天给我三百元钱,赌局上每天的水钱三千多元到六千多元不等,这些天共计抽水三万多元;22、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在2015年8月4日至8月9日,韩某某在鹙窝村曲家沟和郭某甲养鸡场的简易房内开设了推“牌九”的赌局,韩某某找的我和郭某丁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天给我俩每人一百五十元钱。郭某戊、郭某丙、郭进忠等人负责站岗放哨,听说一个女的叫“二换”的和韩某某一起组织的这个赌局,别人还有谁我不清楚,每天赌局有二、三十人参赌;2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在2015年8月初张某某和老王、松合伙在鹙窝村的一个果园里开设了一个推牌九的赌局,我没有开设赌局,没有参赌,也没有给这个赌局介绍过参赌人员;24、被告人郭某丁的供述,承认在赌场开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而且每天得到300元钱,一共接送七天;25、被告人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戊的供述,对在赌场上站岗放哨并每天分得100-200元钱的事实均承认;26、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二换”“二焕”“二唤”与张某某为同一人,“宋”“松”“小松”与韩某某为同一人,“王叔”“王哥”“老王”与王某甲为同一人,“云”与任某甲为同一人,“郭某丙”与郭某丙为同一人。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乙、郭某丁、郭某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参赌人员每天均达到二十人以上,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丁、郭某戊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丁、郭某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二、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四、被告人任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五、被告人郭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六、被告人郭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七、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郭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闫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被告人闫某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一、被告人闫某丁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二、被告人郭某丁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三、被告人郭某戊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至8月9日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共同在承德市高新区鹙窝村曲家沟山上及鹙窝村郭某甲养鸡场的简易房内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获利三万余元。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并分得报酬;原审被告人任某甲专职为赌场抽取并保管“水钱”并分得报酬;原审被告人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戊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并引导参赌人员并分得报酬;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丁负责驾驶车辆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分得报酬;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曾为赌场领过参赌人员。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正确。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乙、郭某丁、郭某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参赌人员每天均达到二十人以上,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丁、郭某戊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原审被告人郭某甲、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丁、郭某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余原审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原判对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任某甲、郭某丙、闫某甲、闫某丙、闫某丁、郭某乙、郭某丁、郭某戊等人的量刑适当。张某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事实清楚。张某某在2016年2月26日带领参与2015年8月4日至8月9日期间赌博的郭福佳、张军、韩忠怀、韩慧贺、刘福志等五人到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投案,五人的赌博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已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办案说明及立功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其行为虽不能构成立功,但对侦破整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本院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的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即“二、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四、被告人任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五、被告人郭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六、被告人郭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七、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郭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闫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被告人闫某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一、被告人闫某丁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二、被告人郭某丁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三、被告人郭某戊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2月2日止,扣除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2月4日曾被羁押4个月11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李浩东代理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