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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来与被告王书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来,王书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7307号原告李凤来,男,193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华,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书凤,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凤来与被告王书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来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华、被告王书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来诉称,原、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将自有的位于铁西区xxx室房屋借给李晓斌(系原告儿子)居住,在此期间李晓斌认识被告王书凤,俩人在一起居住一年左右,但未结婚,后期李晓斌患上重病,被告不但没有对其照顾,反而向其原告要求将房票更名为被告所有,后期李晓斌重病死亡,被告不但没有搬出房屋,反而现在和另一名男子在其房屋居住;期间原告多次报警,但被告拒不腾房。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使原告无法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置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王书凤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72号354室房屋腾空返还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书凤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从2012年到现在都跟李晓斌一起生活,在xxx生活居住,从2012年至2016年3月25日,李晓斌去世,都是由我照顾,特别是2015年到2016年李晓斌生病期间,四次住院以及病危期间都是由我照顾的。因为我花了很多钱,所以李晓斌写了个遗嘱,说把这个房子给我,所以我不同意把房子返还原告。李晓斌在住院期间还给我写了两张欠条,一张写了欠我28万元,另外一张在病危期间李晓斌写的,欠我25,000元,所以李晓斌同意我一直在涉案房屋里住。李晓斌在沈州医院住院期间也是由我照顾。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李凤来。关于涉案房屋的来源,原告李凤来称,其是机床一厂的工人,涉案房屋是1962年机床一厂向其分配的公有住房,后经过房改购买了房屋产权,由原告和老伴共同居住,因原告的儿子李晓斌结婚生子,原告将房屋借给儿子李晓斌居住,现原告与老伴居住他处。被告王书凤对涉案房屋产权人为原告李凤来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李凤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报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李凤来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王书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约定或法定权利,因此,对原告李凤来向被告王书凤主张腾空涉案房屋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书凤辩称其一直照顾原告的儿子李晓斌,李晓斌去世前曾向其出具欠条并留有遗嘱,写明了对被告王书凤的欠款金额及将涉案房屋留给被告王书凤居住等理由,本院认为,因李晓斌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利,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原告李凤来作为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至于被告所称的其对李晓斌的债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x房屋腾空,返还原告李凤来。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王书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凯英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