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8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997号原告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90782U。法定代表人:陆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12637。法定代表人:付裕富。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13967。法定代表人:陈健。被告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注册号:440683000006499。法定代表人:陈健。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各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原告代其向陈静偿还的借款本金8500000元。2、判令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主债务人向债权人陈静借款2014年7月15日,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雅纶公司)与陈静签订借字20140715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雅纶公司向陈静借款850万元,借款期限为365天,即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借款利率为年息24%(逾期则按原利率上浮50%)。同日,陈静向雅纶公司发放了850万元贷款。二、原告为主债务人雅纶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2014年7月15日,雅纶公司与原告签订助保字(2014)第0715号《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就甲方(雅纶公司)与陈静签订的借字20140715号《借款合同》项下850万元借款为雅纶公司向陈静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及期间以原告向陈静出具的《保证合同》为准;若乙方需代偿的,甲方应于乙方代偿后三日内向乙方清偿代偿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从代偿之次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甲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在逾期状态持续期间(包括乙方代偿后),乙方有权每月按照甲方逾期贷款本息金额的0.5%向甲方计收逾期担保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陈静出具《保证合同》,该文件约定:原告为雅纶公司前述《借款合同》项下所欠陈静的债务向陈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陈静根据《借款合同》向雅纶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三、其他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2014年7月15日,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雅纶纺织公司)和被告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拓昌公司)与原告签订助担字(2014)0715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就雅纶公司与原告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助保字(2014)第0715号《委托担保合同》,雅纶纺织公司、拓昌公司为雅纶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原告基于《委托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对雅纶公司的全部债权,和雅纶公司基于《委托担保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四、雅纶公司违约及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情况2016年5月4日,陈静向原告发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告知因雅纶公司重大违约,其上述借款已于2015年7月14日到期,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雅纶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50万元。2016年5月5日,原告代雅纶公司向陈静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元。5月6日,陈静向原告出具《免除担保责任书》。依约定,原告要求雅纶公司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0万元,雅纶服饰公司、拓昌公司应对雅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共同答辩:对原告起诉无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原告代偿后,根据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就该代偿款向被告雅纶公司追偿。关于担保责任。雅纶纺织公司、拓昌公司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反保证担保,在担保债务到期未得清偿时,应对本案借款各自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850万元;二、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50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