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占君与王金昌、范荣平、张永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君,王金昌,范荣平,张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570号原告于占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后旗。被告王金昌,男,4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后旗。被告范荣平,男,41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后旗。被告张永国,男,4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占君与被告王金昌、范荣平、张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占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9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