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新宇与康丽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宇,康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559号申请人刘新宇,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务员。被执行人康丽霞,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新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