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学成与刘忠民尉立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成,刘忠民,尉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7号申请人:马学成,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忠民,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尉立光,男,住敖汉旗。马学成申请执行尉立光、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尉立光在敖汉旗新惠镇林场发放的工资元;将被执行人刘忠民在敖汉旗新惠镇林场发放的工资元划拨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