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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西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与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姜方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财政投资管理公司,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姜方勤,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8486-7。法定代表人陈出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方勤。被执行人姜方勤,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乐琴,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姜方勤、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2089938.34元(含执行费23068.7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