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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定超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91号罪犯黄定超,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1年2月12日因犯窝藏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定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定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干警察安排的卫生打扫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有前科,罚金刑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定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定超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定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