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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开荣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荣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2016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业园区“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陈开荣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8月3日、9月4日、9月10日,先后三次窜进“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五金仓库,实施盗窃作案,共盗得铜座4个。经广宁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个铜座价值为2704元。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开荣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其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在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业园区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8月3日、同年的9月4日和10日,三次窜进该公司的五金仓库,盗得铜座4个。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个铜座价值为2704元。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广宁县公安局将查扣的铜座1个发还给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陈开荣陈某赔偿全部损失(2800元)给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希望对其从轻处理,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宁价(2016)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财务收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荣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物品(价值2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开荣陈某已赔偿全部损失给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得到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开荣陈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开荣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焯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4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