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2民初1119号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关*,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同原告李**。原告李**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李**与被告关*离婚;2、判令婚生子关**归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恋爱,199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0年生育婚生子关**。生子��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忍耐至今。2015年5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无耐,报警后被告多次找人调解求饶,原告无奈原谅了被告,但被告在此后变本加厉,经常打骂原告。2016年8月11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原告遂报警,天安派出所出警调解,原告无奈,心已死,确认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关*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原告陈述的关于打伤的情况不属实,打架肯定是有,两口子哪有不打架的。2016年8月11日我打原告的情况属实,是因为原告半夜喝酒喝醉了才回家。现在孩子也小,我也没有抚养能力。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9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关**。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6年8月11日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档案证明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姻基础较好。被告现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生活本就不易,被告应提高自我认识,珍惜感情,珍爱家庭。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相信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故此婚姻,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